婚外子的国籍确认起诉,
最高法院判断——国际法的婚姻要件是违反宪法的 父亲是日本人、母亲是菲律宾人、没有正式结婚而出生的孩子10人,向国家提取诉讼,要求承认日本国籍。在08年6月4日,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长:岛田仁郎长官),承认10人的日本国籍,与此同时,对虽然出生后被父亲所承认,但是父母双方没有正式结婚,以此为理由而不承认日本国籍的现行国籍法,判断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法律下人人平等”的原则。 原告的孩子们出生以后得到父亲的承认,从03年到05年之间,虽然申报了日本国籍,但是没被批准。 国籍法的2条1号规定,父母没有正式结婚的私生子,如果在出生之前有父亲承认的话,可以取得日本国籍。但是,第3条第1项规定,如果父母双方没有结婚,在出生后才被承认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日本国籍。 大法庭指出,1984年(昭和59年)设定了同一条款,尽管当时具有合理性,但是,此后家族生活以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意识变化、多样化使得立法目的不相称。 法务省民事局服从判决,并指示全国的法务局,同样情况下的孩子申请国籍时,不判断可否只收管申请书。 另外,鸠山邦夫法相在6月5日的参议院法务委员会上阐述了,“对国籍法第3条的基本改正方向,必须进行研讨和处理”。 但是,对修改内容,在立法的时候,不知道是不是妥当,提出了“出生以后被日本国民的父亲所承认,在这以外还追加了,出生地是不是在本国、是不是在本国居住了一定时间等等”判决的补充意见。 出处: ·最高法院(国籍确认要求案件) http://www.courts.go.jp/search/jhsp0030?action_id=dspDetail&hanreiSrchKbn=02&hanreiNo=36416&hanreiKbn=01 ·参议院法务委员会 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aigirok/daily/select0103/main.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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