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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在印度国公立教育机关的落后各阶级的保留

 2007年3月,印度最高法院,关于中央政府教育机关保留法中,「其他的落后各阶级 (OBC)」的优先入学框架(定员的27%)为义务的规定,以1931年以后没有客观的数据定义OBC为理由,发布了停止命令,但是,2008年4月10日,对于这个法律,作出了保留关于除去「上澄层」以外的落后阶层的社会性及教育性的判决。认可这个判决的印度联邦政府,20日,向包括印度工科大学等国家公立的大学,在以前指定等级制度15%,指定部族7%的保留之外又加上,面向「上澄层」以外的「其他的落后各阶级 (OBC)」,从2008-09年年度开始实施27%的优先入学的命令。
 对作为指定等级制度和指定部族对象的公务员和教育机关的保留制度,宪法也清楚记载,社会大体上承认了他们被歧视(被排除)的历史背景。虽然没有象指定等级制度一样地作为不可接触人民受到了歧视和压制的历史,但是关于在所谓等级制度中被赋予地位低下的落后各阶级,虽然,在宪法中规定对「落后阶级」的社会面和教育方面有优待措施,但是「落后阶级」的定义不明确,有关歧视(排除)不是「不可接触人民」的事实,并且,在经济,政治上有很大影响力的集体(上澄层)的事等,对教育机关设置优先界限的事议论分成。
 在此次的最高法院判决中,最高法院长官陈述了,关于把等级制度继续作为基准的保留制度的疑问被出示,不能只根据等级制度来定义落后性,千篇一律的断定保留界限,贫困、社会的落后性、经济的落后性等也成为那个定义的基准。除此之外,关于此次的27%的保留限期应当为10年的法官。独立以来,继续了60年的保留制度,当初期望的结果是否有效,要求政府议论。(2008年4月24日)

出处:
·Supreme Court of India, Case No:Writ Petition(Civil)265 of 2006,(英語)
http://www.judis.nic.in/
·“Implement OBC quota from 2008-09: Govt”, Times of India(20 Apr 2008)(英語)
http://timesofindia.indiatimes.com/India/Implement_OBC_quota_from_2008-09_Govt/articleshow/2966028.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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