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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关于配偶暴力防止法的新基本方针 2008年1月11日伴随2007年7月时作出部分修改的“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法律”(配偶者暴力防止法)[PDF172KB]实施的同时,在当日还宣布了依据同法制定的“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为保护被害人采取的措施的基本方针”[PDF422KB]。 从整体来说新方针的内容更加具体和全面,就在日外国人问题方面新增设了“尊重外国人的人权”等项目,并阐述道“根据所指出的关于对外国人和残疾人的被害者没有给与充分的人权尊重等意见,法律方面刚刚确认了职务相关者不应以被害人的国籍和残疾为理由,必须尊重其人权。对于作为法律对象的被害人包括在日居住的外国人(不管是否持有在留资格)和残障人士等事项应充分注意,有必要在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下展开工作”。 另外,具体的关于众所周知的咨询窗口,“认为对待外国人的被害者,可考虑进行外国语咨询窗口宣传”的同时,对于办理外国人登记原始凭证业务的执行市镇村的各个部门也进行了妥当叮嘱,“原则上外国人登记原始凭证非公开,并且有必要贯彻要求对其办理给与充分谨慎”。 在筹划制定本次的基本方针前,内阁府从2007年8月到9月期间征集了意见,其中被认为部分性的反映了向遭受家庭暴力的外国女性被害人提供支援的NGO的意见。 出处: ·“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为保护被害人采取的措施的基本方针”[PDF422KB]内阁府男女共同参与局 参考: ·有关基于配偶暴力防治法进行基本方针修改征集意见HULIGHTS大阪新闻摘要(2007年8月) ·成立修改DV防止法HULIGHTS大阪新闻摘要(2007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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